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规模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包管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包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决议和国家执规律则的贯彻执行,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安排,全面增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基础的党内规则,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阵势意识、焦点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执规律则。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事情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ㄒ唬┘岢值骋艿场⑷娲友现蔚�。增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治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ǘ┑臣兔媲耙宦善降�。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ㄈ┦凳虑笫�。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国家执规律则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差别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ㄋ模┟裰骷兄�。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凭据划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ㄎ澹┏颓氨押蟆⒅尾【热�。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古篮妥晕遗馈⒃继负�,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解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大都;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解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少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违反国家执规律则,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品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应集中、群众反应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糜烂案件,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ㄒ唬┚�;
�。ǘ┭现鼐�;
�。ㄈ┤∠衬谥拔�;
�。ㄋ模┝舻彻鄄�;
�。ㄎ澹┛臣�。
第九条 关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关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凭据情节严重的水平,可以予以:
�。ㄒ唬└淖�;
�。ǘ┙馍�。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是指取消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关于在党内担当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准时,应当明确是取消其一切职务照旧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一个职务,必须取消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取消。关于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划定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可是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划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观察处分,分为留党观察一年、留党观察二年。关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观察期限。留党观察期限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党员受留党观察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观察期间,确有悔改体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取消。关于担当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依照划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观察以上(含留党观察)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关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组成员,除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含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关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挂号,并加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纠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划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ㄒ唬┲鞫淮约河Φ笔艿降臣痛Ψ值奈侍獾�;
�。ǘ┰谧橹耸怠⒘干蟛槔讨�,能够配合核实审查事情,如实说明自己违纪违法事实的;
�。ㄈ┘炀偻溉嘶蛘咂渌擞Φ笔艿降臣痛Ψ只蛘咧捶ㄗ肪康奈侍�,经查证属实的;
�。ㄋ模┲鞫旎厮鹗А⑾涣加跋旎蛘哂行ё柚刮:峁⒌�;
�。ㄎ澹┲鞫辖晃ゼ退玫�;
�。┯衅渌⒐μ逑值�。
第十八条 凭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ú浚┘都臀ú缓笔〖妒屑臀┚龆ú⒊时ㄖ醒爰臀�,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划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划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ㄒ唬┣科取⑺羰顾宋ゼ偷�;
�。ǘ┚懿簧辖换蛘咄伺馕ゼ退玫�;
�。ㄈ┪ゼ褪艽Ψ趾笥忠蚬室馕ゼ陀Φ笔艿降臣痛Ψ值�;
�。ㄋ模┪ゼ褪艿降臣痛Ψ趾�,又被发明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ㄎ澹┍咎趵碛谢ǖ�。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划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层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划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划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冒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中,特别划定与一般划定纷歧致的,适用特别划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配合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划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凭据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关于经济方面配合违纪的,凭据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划分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凭据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配合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凭据配合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凭据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配合故意的成员,按配合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凭据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贪污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执法涉嫌犯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刑规则定的行为,虽不组成犯法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法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凭据划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拘捕的,党组织应当凭据治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凭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实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法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法,被单处分金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蚬室夥阜ū灰婪ㄅ写π坦嬖蚨ǖ闹餍蹋ê婊盒蹋┑�;
�。ǘ┍坏ゴ蛘吒郊影嵴稳ɡ�;
�。ㄈ┮蚬Х阜�,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法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关于个体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比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划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凭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凭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执规律则,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爆发影响的,党组织应当凭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存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来由置:
�。ㄒ唬┒杂醒现匚ゼ托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看成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ǘ┏跋罨ǖ那榭鐾�,下落不明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凭据党章划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来由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明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关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关于应当给予留党观察以下(含留党观察)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ㄒ唬┲苯釉鹑握�,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ǘ┲饕斓荚鹑握�,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直接主管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ㄈ┲匾斓荚鹑握�,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应管的事情或者加入决定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盘算经济损失主要盘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工业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分、单位凭据划定予以纠正。
关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划定处理的党员,经视察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划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自己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质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关于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含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治理职务、人为、事情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换手续;涉及取消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实时取消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来由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治理期限。治理期限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平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划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划定的其他党内规则,可是中共中央宣布或者批准宣布的其他党内规则有特别划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差别党中央坚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结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果真宣布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阻挡四项基来源则,阻挡党的革新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嫘嘉ケ乘南罨丛丛�,违背、歪曲党的革新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ǘ┩榈持醒氪笳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ㄈ┏蠡澈凸倚蜗�,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出售、流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秘密集团或者加入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运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运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导致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自己主政的地方或者分担的部分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目标,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内外纷歧,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流传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卑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宣布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凭据有关划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五十五条 滋扰巡视巡察事情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蛘呶痹臁⑾佟⒆啤⒁渲ぞ莸�;
�。ǘ┳柚顾私曳⒓炀佟⑻峁┲ぞ葜柿系�;
�。ㄈ┤菀溉嗽钡�;
�。ㄋ模┫蜃橹峁┬榧偾榭�,掩盖事实的;
�。ㄎ澹┯衅渌钥棺橹蟛樾形�。
第五十七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标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运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标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园地等方法支持上述运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加入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加入旨在阻挡党的领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仇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加入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裂运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9-84509117
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