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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事情,切实解决政策落实历程中保存的问题,凭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划定,现就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规模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用度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感人员的人为薪金、基本养老包管费、基本医疗包管费、失业包管费、工伤包管费、生育包管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用度。
�。ㄒ唬┲苯哟邮卵蟹⒒罡腥嗽卑ㄑ芯咳嗽薄⒓际跞嗽薄⒏ㄖ嗽�。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加入研发事情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加入研究开发运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条约)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凭据协议(条约)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人为薪金等用度,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用度。
�。ǘ┤宋浇鸢ò椿ǹ梢栽谒扒翱鄢亩匝蟹⑷嗽惫扇ḿだ闹С�。
�。ㄈ┲苯哟邮卵蟹⒃硕娜嗽薄⑼馄秆蟹⑷嗽蓖贝邮路茄蟹⒃硕�,企业应对其人员运动情况做须要纪录,并将其实际爆发的相关用度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要领在研发用度和生产经营用度间分派,未分派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用度
指研发运动直接消耗的质料、燃料和动力用度;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组成牢固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运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解、检验、维修等用度,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法租入的用于研发运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ㄒ唬┮跃饬薹椒ㄗ馊氲挠糜谘蟹⒃硕囊瞧鳌⑸璞�,同时用于非研发运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须要纪录,并将其实际爆发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要领在研发用度和生产经营用度间分派,未分派的不得加计扣除。
�。ǘ┢笠笛蟹⒃硕苯有纬刹坊蜃魑槌刹糠中纬傻牟范酝庀鄣�,研发用度中对应的质料用度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质料用度爆发在差别纳税年度且质料用度已计入研发用度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质料用度爆发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用度,缺乏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用度
指用于研发运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ㄒ唬┯糜谘蟹⒃硕囊瞧鳌⑸璞�,同时用于非研发运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须要纪录,并将其实际爆发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要领在研发用度和生产经营用度间分派,未分派的不得加计扣除。
�。ǘ┢笠涤糜谘蟹⒃硕囊瞧鳌⑸璞�,切合税规则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盘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用度
指用于研发运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盘算要领等)的摊销用度。
�。ㄒ唬┯糜谘蟹⒃硕奈扌巫什�,同时用于非研发运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须要纪录,并将其实际爆发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要领在研发用度和生产经营用度间分派,未分派的不得加计扣除。
�。ǘ┯糜谘蟹⒃硕奈扌巫什�,切合税规则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盘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历程中爆发的与开展该项运动有关的种种用度。
六、其他相关用度
指与研发运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用度,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包管费,研发结果的检索、剖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用度,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署理费,差旅费、集会费,职工福利费、增补养老包管费、增补医疗包管费。
此类用度总额不得凌驾可加计扣除研发用度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ㄒ唬┢笠等〉玫恼固�,会计处理时接纳直接冲减研发用度要领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盘算加计扣除金额。
�。ǘ┢笠等〉醚蟹⒗讨行纬傻南陆帕稀⒉写纹贰⒅屑涫灾破返忍厥馐杖�,在盘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用度时,应从已归集研发用度中扣减该特殊收入,缺乏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用度按零盘算。
�。ㄈ┢笠悼寡蟹⒃硕惺导时⒌难蟹⒂枚刃纬晌扌巫什�,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坚持一致。
�。ㄋ模┦О艿难蟹⒃硕⒌难蟹⒂枚瓤上硎芩扒凹蛹瓶鄢�。
�。ㄎ澹┕宜拔褡芫滞ǜ�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运动爆发用度”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用度。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运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历程中实际爆发的研发项目用度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工具
本通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解。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凭据本通告的划定执行�?萍夹椭行∑笠笛蟹⒂枚燃蛹瓶鄢孪钇揪荼就ǜ嬷葱�。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规模有关问题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告出台配景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事情,切实解决政策落实历程中保存的问题,凭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通告”)等文件的划定,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本通告聚焦研发用度归集规模,在现行划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用度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一)细化人员人工用度口径
保存97号通告有关直接从事研发活感人员规模的界定和从事多种运动的人员人工用度准确进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1.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规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人为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划分适用差别的税前扣除划定:一种是凭据协议(条约)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度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用度作为人为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在97号通告划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人为薪金属于人员人工用度规模,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度,各地舆解和执行纷歧�?悸堑街苯又Ц陡惫じ鋈撕椭Ц陡臀衽汕补�,仅是支付方法差别,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正,通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条约)的形式,将凭据协议(条约)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人为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规模。
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法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差别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8号)已明确切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人为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引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通告明确人为薪金包括按划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切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规模。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切合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8号划定的条件。
(二)细化直接投入用度口径
保存97号通告有关直接投入用度口径和多用途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的归集要求,细化研发用度中对应的质料用度不得加计扣除的治理划定,进一步明确质料用度跨年度事项的处理要领。
97号通告划定企业研发运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用度中对应的质料用度不得加计扣除。但实际执行中,质料用度实际爆发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溯到质料用度实际爆发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为便当纳税人操作,通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质料用度爆发在差别纳税年度且质料用度已计入研发用度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质料用度爆发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用度,缺乏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细化折旧用度口径
保存97号通告有关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口径和多用途仪器、设备折旧用度归集要求,进一程序整加速折旧用度的归集要领。
97号通告明确加速折旧用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盘算要领较为庞大,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通告将加速折旧用度的归集要领调解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盘算加计扣除。
97号通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盘算要领: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运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划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爆发变革,每年均切合加计扣除政谋划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稳定,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凌驾税规则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爆发变革,每年均切合加计扣除政谋划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本通告口径申报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爆发变革,每年均切合加计扣除政谋划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凭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革而调解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盘算要领大为简化。
(四)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
保存97号通告有关无形资产摊销用度口径和多用途摊销用度的归集要求,进一程序整摊销用度的归集要领。
明确加速摊销的归集要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勉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生长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治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简直定性,本通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要领,与牢固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要领坚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盘算加计扣除。
(五)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
此类用度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历程中爆发的全部用度,即,包括与开展此类运动有关的种种用度。
(六)细化其他相关用度口径
保存97号通告有关其他相关用度口径等内容,适度拓展其他相关用度规模。
明确其他相关用度的规模。除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相关用度类型外,其他类型的用度能否作为其他相关用度,盘算扣除限额后加计扣除,政策一直未明确,各地也执行纷歧。为提高政策简直定性,同时考虑到人才是立异驱动战略要害因素,通告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用度基础上,明确其他相关用度还包括职工福利费、增补养老包管费、增补医疗包管费,以进一步引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运动。
(七)明确其他政策口径
1.明确取得的政府补贴后盘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近期,财务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贴作为相关本钱用度扣减。凭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划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爆发了税会差别。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贴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用度,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用度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解的,税前扣除的研发用度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盘算加计扣除金额。好比,某企业当年爆发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贴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用度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解,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2.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用度的时点。97号通告明确了特殊收入冲减的条款,但未明确在确认特殊收入与研发用度爆发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处理问题。本着简便、易操作的原则,通告明确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
3.明确研发用度资本化的时点。税收上对研发用度资本化的时点没有明确划定,因此,通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运动中实际爆发的研发用度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坚持一致。
4.明确失败的研发运动所爆发的研发用度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出于以下两点考虑,通告明确失败的研发运动所爆发的研发用度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一是企业的研发运动具有一定的危害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乐成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运动予以勉励,并非纯粹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运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结果。
5.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一是明确加计扣除的金额。财税〔2015〕119号要求委托方与受托方保存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用度支出明细情况。实际执行中往往将提供研发用度支出明细情况理解为委托关联方研发的需执行差别的加计扣除政策,导致各地舆解和执行纷歧。依据政策本意,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切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委托关联方和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运动,其加计扣除的口径是一致的。为制止歧义,通告在包管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口径稳定的前提下,对97号通告的表述进行了解释,即:97号通告第三条所称“研发运动爆发用度”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用度。二是明确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财税〔2015〕119号已明确了委托研发爆发的用度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此为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原则,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优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优惠。通告对此口径进行了明确。三是明确研发用度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用度规模。由于对政策口径的理解纷歧,导致对研发用度支出明细涵盖的用度规模的理解也纷歧致,诸如受托方实际爆发的用度、受托方爆发的属于可加计扣除规模的用度等口径。在充分考虑研发用度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和受托方的执行本钱等因素后,通告将研发用度支出明细情况明确为受托方实际爆发的用度情况。好比,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切合研发用度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爆发用度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用度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爆发用度90万元的明细情况。
三、明确执行时间和适用工具
在执行时间上,通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つ伤叭巳ㄒ妗⒔档退拔裎:Φ目悸�,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明确了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通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凭据本通告划定执行。从适用工具上讲,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用度加计扣除事项也应适用本通告。